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3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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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再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免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3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等3相對人間免職事件,對於民國103年5月1日本院103年度再字第0003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黃桂興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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