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號抗告人 謝仁楷 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 林茂雄謝松男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103年5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加計抗告人居住台北市3日在途期間,抗告人應於103年5月25日前提起抗告始為合法,茲抗告人遲至103年5月29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依,依前開說明,其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楊碧惠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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