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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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上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上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111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緝字第1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審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交訴字第111號判決判處罪刑,該判決於98年11月5日送達被告,由被告親自簽名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份(見原審卷第37頁)在卷可稽。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98年11月12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附具體理由,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9年1月21日送達被告,並由被告親自簽名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林洲富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