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上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111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緝字第1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雖經被告甲○○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自有未合。原審法院未定期間先命補正,爰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被告甲○○於收受本件裁定7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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