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四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複代理人 洪良凡 律師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