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貳罪,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