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3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所示尚有乙筆債權人為合作金庫銀行之房屋貸款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該債務尚未清償完畢,請將該筆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債權人清冊。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請釋明聲請人是否有扶養親人?如有,請釋明每月扶養支出金額為何,並提出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另請釋明聲請人所提出之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表格所示之受扶養人田光明、 陸初惠 、 陳敬荃 是否為誤植。
7.聲請人如有扶養親人,請提出受扶養人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8.請釋明聲請人是否有分擔扶養義務人?如有,請提出其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生活雜項支出費、勞健保費證明資料影本。
10.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11.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
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