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50號
原告 陳盟榮
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盟銓 、 張淑惠 、 蘇素昭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分割之建物房屋最近一期房屋稅或建物課稅現值,供本院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請判准兩造共有如附表之台南市○區○○段0000○0000○0000○號建物予以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等語,惟原告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本院認定上開不動產之價值,致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上開建物價額之資料(如:房屋稅單、課稅現值、鑑價報告等),供本院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各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