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50號

原告 陳盟榮

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盟銓張淑惠蘇素昭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分割之建物房屋最近一期房屋稅或建物課稅現值,供本院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請判准兩造共有如附表之台南市○區○○段0000○0000○0000○號建物予以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等語,惟原告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本院認定上開不動產之價值,致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上開建物價額之資料(如:房屋稅單、課稅現值、鑑價報告等),供本院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各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