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03號
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藍正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天祺 、 陳柏翰 間代位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