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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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731號

原告 蔡村

被告 鄭雅惠

鄭永慶

鄭永明

鄭雅齡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㈠原告主張台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中何部分屬於原告所有?請具體指明(並附照片)。㈡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1456號事件,何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㈢請將110年12月23日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逕寄被告。

被告應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㈠系爭切結書中,原告僅為保證人,為何切結之效力得以拘束原告?㈡對原告110年12月21日陳報狀,有何意見?㈢請提出台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之登記謄本或課稅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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