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87號聲請人甲○○
寄台中市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國際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國際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云云,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1月11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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