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490號聲明人乙○○
甲○○戊○○○丙○○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被繼承人兄弟姐妹之出生別觀之,被繼承人尚有一妹(即次女),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倘該繼承人(即次女)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補正戊○○○、丁○○印鑑證明各一份。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