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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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00號聲請人智新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玉山商業銀│101年2月10日│70,000元│AI0000000│││開平餐飲職業學校│行大安分行││││││ 羅俊彥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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