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告豐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士郎 被告宬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黃秀娥 右聲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七條後段約定,有關本件合約如遇有爭執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該契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蕭惠芳~B法官許瑞東~B法官劉元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吳尚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