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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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苑琦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