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六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所為台中市○○○路○○○號十九樓之二,惟經本院依址郵務送達後,則以遷移不明退回,堪認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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