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日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進文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複代理人 劉俞欣
林君儀 被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
羅仕臣 林素檉 李佩璇 萬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4頁第29行關於「被告出」應更正為「被告提出」、第15頁第23行關於「上訴人」應更正為「原告」、第15頁第24行關於「被上訴人」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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