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30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偵字第3095號被告李淑滿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童鞋共465雙(含採證物品)、服飾、褲子等共13
9件、帽子10件(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633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0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應於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履行該署指定之法治教育課程4小時。而被告業已履行該緩起訴條件,且該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095號偵查卷宗、103年度緩字第
87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633號扣押物品清單),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亦有鑑定報告書、產品鑑定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存卷可考,揆諸首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仿冒商標之物│數量│├──┼────────────────┼───┤│一│仿冒adidas商標童鞋│127雙│├──┼────────────────┼───┤│二│仿冒PUMA商標童鞋│132雙│├──┼────────────────┼───┤│三│仿冒NIKE商標童鞋│193雙│├──┼────────────────┼───┤│四│仿冒凱蒂貓商標服飾│104件│├──┼────────────────┼───┤│五│仿冒凱蒂貓商標帽子│10件│├──┼────────────────┼───┤│六│仿冒凱蒂貓商標褲子│35件│├──┼────────────────┼───┤│七│仿冒凱蒂貓商標童鞋│12雙│├──┼────────────────┼───┤│八│採證仿冒adidas商標童鞋│1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