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祥公設辯護人許定國被告王玉桃
廖廣興 賴冠竹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本件犯罪事實有關被告賴冠竹之行為分擔,仍有疑義,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法官陳斐琪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