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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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686號
原 告 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