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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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霍天年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被告亞太名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薔薇 被告 陳磊皋 住臺北市○○區○○街
葉俊生 周志澄 住臺北市○○區○○○路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9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余銘軒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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