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建文 相對人百宣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莫智凱人原住臺北市○○區○○街○○號7樓(遷出相對人 李玉晴 原住同上(遷出國外)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3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205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2,320元,合計3萬2,52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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