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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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41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145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威因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溫祖明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