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10號原告 張健國 上列原告因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後段、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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