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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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75號原告 莊婉玲 被告 陳寶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7,0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97元,原告尚欠2萬3,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楊雅清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