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6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影本之買受人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不合,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裁判費、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該裁定於99年3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