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文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益頡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404元(即判決主文第5項、第6項部分;計算式:占用面積103㎡×土地公告現值820元/㎡+4,944元=89,404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月 11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