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文雁

廖言文

廖淑美

廖素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益頡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404元(即判決主文第5項、第6項部分;計算式:占用面積103㎡×土地公告現值820元/㎡+4,944元=89,404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月  11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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