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2號上訴人 黃碧美 被上訴人 戴子恩
戴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原訴字第2號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87元{計算方式:占用2,321.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0元/每平方公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7,2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美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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