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5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邱材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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