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國字第30號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39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39號國家賠償事件,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5日裁定終結,有前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前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首開說明,聲請人於102年12月13日始具狀聲請承審前開事件之法官迴避,自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