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判決(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九二號),處有期徒刑一月四月,緩刑四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七月起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九十年訴字第二0五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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