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0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許金樹法官劉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