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五О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燕光被告甲○○○被告戊○○右一人選任辯護人黃燕光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邱華南
林坤賢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劉有德
陳銘釗 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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