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除建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44號上訴人 陸長宏 被上訴人 陳麗卿
羅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0月6日裁定,並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0年10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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