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10號原告 游輝正
游 余玉霞 被告 陳爭艷 大陸地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九月二十二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