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72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