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無照駕駛原告所承保以訴外人 魏賜通 為被保險人之RW-三七五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乘客 李石貴梅 ,行經台中縣○○鄉○○村○○路○段○○○號對面產業道路一公里處時,因駕駛不慎滑落山坡,而致乘客李石貴梅受傷不治死亡,被告並因上開過失致死犯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事後,原告並已給付死者李石貴梅之家屬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原告自得在上開給付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爰訴請被告給付壹佰貳拾萬元,並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要保書、保險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豐簡字第四九0號刑事簡易判決、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益人領款收據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但被告無力給付本件請求之金額。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前科紀錄。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無照駕駛原告所承保以訴外人魏賜通為被保險人之RW-三七五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乘客李石貴梅,行經台中縣○○鄉○○村○○路○段○○○號對面產業道路一公里處時,因駕駛不慎滑落山坡,而致乘客李石貴梅受傷不治死亡,被告並因上開過失致死犯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事後,原告並已給付死者李石貴梅之家屬一百二十萬元等情,業據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要保書、保險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豐簡字第四九0號刑事簡易判決、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益人領款收據一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前科紀錄查明無訛,被告對此復不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無駕駛執照而駕車)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定有明文。被告既於右揭時地無照駕駛右開車輛肇事,而致乘客李石貴梅受傷不治死亡,原告並已給付死者李石貴梅之家屬一百二十萬元,已如前述,則依上說明,原告自得在上開給付範圍內向加害人即被告求償。從而,本件原告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壹佰貳拾萬元,並加給自八十九年三月九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被告以渠無力給付本件請求之金額,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云云,尚非可採。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