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64號聲請人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弘豐 非訟代理人 郭朕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梁馥川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敘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敘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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