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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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2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吳朝丞 被告 金順泰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景峰 被告 谷銘勝
劉平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頁倒數第八行中關於「公司會議記錄」之記載,應更正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