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83號聲請人 陳亞哲 即飛麗漾企業社上聲請人陳亞哲即飛麗漾企業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票據號碼0000000與聲請狀所載之LD000000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如為影本,請於該影本加蓋銀行證明章)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