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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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57號聲請人弘山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榮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聲請人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系爭支票,發票人為弘山工業有限公司,且係以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在卷可憑,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10日內補正其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該裁定正本並於104年11月14日送達聲請人收受,然據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之補正所提出之資料,並未能釋明聲請人即為票據權利人,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尚不得以其自己名義聲請公示催告,其所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