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 陳雅雯 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3,420元(13×34×10-1,000=3,42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財產目錄部分: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含薪轉、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分別釋明:
⒈聲請人戶籍所設之臺東縣臺東市○○路○○○號房屋,現
為何人所有?⒉聲請人所有之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號房屋,
現有無人居住?有無出租他人情事?㈢請釋明聲請人有無持有珠寶、古董、股票或無記名有價證券等具財產價值之動產。
三、聲請人目前之收入: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包括民國102年11月至104年11月)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
㈡聲請人應提出健康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資料。
四、聲請人生活支出:㈠聲請人應提出伙食費及生活雜支費用等單據證明文件。
㈡請釋明聲請人有無與其兄弟 榮志君 共同負擔其母 陳玉華 之必要生活費用。
五、請提出陳玉華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釋明聲請人、其夫 陳志明 、其母陳玉華及未成年子女陳薪如、 陳盈秀 等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健保與醫療險以外之商業儲蓄性保險?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