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13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文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金阡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3,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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