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健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健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