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雅比達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
請停止執行,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
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