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勞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字第22號
抗告人 夏亞飛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本院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0月21日駁回上訴之裁定,於同年10月29日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2年11月11日先以電話通知,復於同年11月21日再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11月26日送達抗告人等節,有公務電話紀錄及送達證書可憑。茲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 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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