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池秀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池秀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池秀華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102年5月27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8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同年10月2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至同年12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且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等罪共24次,而分別判處罪刑在案,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是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2月27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