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724號聲請人 林志信
林惠芳 陳怡汝 陳怡均 陳兆祐 林惠珠 王俊棠 王彤竹 王裕閔 游通明 游月雲 游美枝 游美玉 游春華 游麗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 陳惠芳 、 陳順旭 、陳怡均、陳怡汝、陳兆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 林游月娥 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林志峰 及其子 林郁勛 、 林彥丞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林游月娥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游景維 、 游賴蜜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