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9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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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9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9578號聲請人 李秋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美惠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到期日未記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廳民一字第0269
6號參照)。次按,本票提示指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查系爭本票均未載到期日,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釋明提示日,聲請人主張於民國102年9月23日以存證信函請求相對人付款,與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有間,其所為請求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1957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001│100年9月22日│100,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CHNo695300││├──┼───────────┼───────────┼───────┼───────────┼─────────┼───────┤│002│102年3月8日│10,000元│未載│102年9月30日│THNo041811││├──┼───────────┼───────────┼───────┼───────────┼─────────┼───────┤│003│102年4月7日│10,000元│未載│102年9月30日│THNo041813││├──┼───────────┼───────────┼───────┼───────────┼─────────┼───────┤│004│102年4月8日│10,000元│未載│102年9月30日│THNo041812││├──┼───────────┼───────────┼───────┼───────────┼─────────┼───────┤│005│102年5月8日│10,000元│未載│102年9月30日│THNo041814││├──┼───────────┼───────────┼───────┼───────────┼─────────┼───────┤│006│102年6月10日│10,000元│未載│102年9月30日│THNo041818││├──┼───────────┼───────────┼───────┼───────────┼─────────┼───────┤│007│102年7月10日│10,000元│未載│102年9月30日│THNo04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