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670號聲請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昇暉纖維有限公司、 李糖 、 蕭國庸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